香港擬2027年起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
署理財庫局局長在立法會動議恢復二讀辯論《2026年稅務(修訂)條例草案》,擬自2027年起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,2028年起與夥伴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加密資產交易資料,並同步實施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。
署理財庫局局長11月4日在立法會動議恢復二讀辯論《2026年稅務(修訂)(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)條例草案》,擬自2027年起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,2028年起與夥伴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加密資產交易資料,並同步實施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。
為提升國際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,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(經合組織)於2023年推出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新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規定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進行盡職審查,向稅務機關申報其他稅務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加密資產交易資料,並由稅務機關之間每年自動交換資料。
香港自2018年起已按共同匯報標準與夥伴稅務管轄區交換資料。署理財庫局局長表示,實施新措施可履行國際稅務合作義務,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,避免被視為「不合作稅務管轄區」,增加企業在其他稅務管轄區的合規及稅務負擔。
草案建議修訂《稅務條例》,訂明加密資產、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及須申報交易的定義,並引入申報關聯準則,以釐定服務提供者是否須遵從某稅務管轄區的申報及盡職審查規定。草案亦強制要求與香港有申報關聯的服務提供者向稅務局登記,並對違反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及提供虛假自我證明的人士施以「行政罰則」機制替代檢控。
因應新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,草案將數字財務產品納入匯報範圍,並優化定義及盡職審查責任。此外,草案就實施全球最低稅作出技術性修訂,把經合組織去年發出的相關註釋及應用示例納入《稅務條例》,並釐清徵收補加稅後不得就相同事實提出檢控。
稅務局已設立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專題網站、發布指引及常見問題,並設立專責小組提供技術支援。草案通過後,稅務局計劃推出自我評估工具,協助個人及實體初步評估是否須遵守相關登記、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。